姓名: 樊相波  
标题: 有冤不立案 草菅人命  
内容:
我与今天上午去惠民县法院立案庭 , 问询我诉基德科技有限公司讨要病假工资一案立案结论。此前说不给立案,但没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告诉我一星期后来拿书面结果, 上午去了立案科,杜登军(HF0601)同志说,你要是拿回材料就不出示书面答复,不拿回立案材料以后给你书面答复。反正不予立案,15年10月16号10点29分结束和杜登军同志不予立案的原因沟通,地点惠民县法院立案大厅,现场有监控录像,并有如下疑问 1(一开始就说诉讼时效过了,给你立案没有意义,) 问如果被告一咬牙、一跺脚豁上当一回人。愿意履行责任和义务,不提诉讼时效抗辩。我是不是可以立案并胜诉。 2此事属被告连续侵权,最高法规定连续侵权诉讼时效从侵权结束时算起。到今天21年多,我病假工资还没给我。 3此诉讼请求我只要了立案诉讼期间和最近上访期间的一个误工费, 怎么诉讼时效过了呢 4全国今年五一执行最高法立案规定,“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规定》明确: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还规定“《规定》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此次立案过程中,法院立案人员违反了此规定中的四项规定 综上所述,惠民县法院立案工作人员是没有道理不给立案(工作人员没说证据不足或材料不规范的等问题) 并且有严重的欺骗行为,属违法乱纪。此前也是此法院还有两次不给我立案的情况。我代我弟弟诉惠民县包装装潢厂工伤纠纷一事,当时我弟弟于十几年前工伤六级单位只给报销了住院费,别的什么也没有,病愈复工后,安排其门卫工作,工作时间一天平均12小时,还没有节假日。其工资和他原先车间一线工人相比有很大差距,有时候长期放假不发工资,伤残津贴也不发放。我因此诉至法院,律师和法院一齐欺骗我说诉讼时效已过。不予立案,后来申请的司法援助,当时律师狡猾的说你先去法院问问人家给不给你立案。后来,单位让他回去上班了,我也就算了。去年12月底,我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去法院立案,可是立了大半年到现在还没立上,跑了十几趟,这回说这个证据不行,下回说那个证据不行,如此反复,(起初是不规范,我立即改了)后来我去问律师,说都可以。这还是不是人民的法院。他们竟然如此的对待一个残疾人。 注我以在北大六院和安定医院就诊,结论基本相同,焦虑状态、忧郁状态和高血压系社会压力太大造成,非病理、非道德。没有精神分裂,诉优抚医院的案子现已上诉至滨州市中院。这样这边要病假工资,那家要误工赔偿。有明显的重复,算不算侵吞国家财产,我咨询律师,律师说“如果不合法,法官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你只管诉就可,不算犯罪。还有一事你要想明白了,你原单位在你被确诊精神分裂后是会审查的,这有程序和规定,而你四次住院,四个主治大夫犯了一个同样的常识性错误,那就是没有对你的出现的症状进行病理性和非病理性质的甄别。如果你单位按照规定来,他们在给你报销住院费和发放病假工资之前是要进行检查的,这种常识性错误一查就查出来,查出来后,他们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你也就不用受这么多年罪了。你单位有关领导负有失职之责。他们赔偿的不仅仅是你的病假工资,还有你的精神损失,你不是说你单位没给你分房吗,你是重性精神疾病啊 和你一起参加工作的都有吧,他们应该重点照顾残疾人,国家有规定。在你残疾期间,你单位还给你办过下岗,这是个人组成的单位吗?”我后来知道我单位有两任领导是工商联会员,其中一位是滨州市工商联副会长。这个被誉为中国天空上的九个太阳之一的工商联到底想干什么?我一门八案的背后均现了工商联的影子。  
咨询时间:
2015-10-23 10: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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