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法院分析基层法院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4日 | ||
2014年以来,惠民县法院受理司法委托拍卖案件37起,结案27起,其中,一次性拍卖成功的10起,成交价略高于评估价;一次流拍而降价一次拍卖成功的6起;两次流拍而降价两次拍卖成功的0起;而因三次流拍无法拍卖及无人报名竞拍的共11起,占拍卖案件的40.74%。 针对司法拍卖中的流拍现象,惠民法院分析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拍卖公告范围较小,未能吸引公众注意。大部分拍卖机构发布公告只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且版面小,位置不明显,社会知晓率低,参加竞买的人数受到影响。二是个别拍卖公司拍卖程序不够规范。有的拍卖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维持安全、公平、自愿竞拍的秩序,如未及时有效制止公然或暗示暴力言词行为等,导致破坏拍卖秩序。三是拍卖物底价过高。拍卖底价往往以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为基数进行起拍,而现有的资产评估计算体系不健全,只简单考虑财产重置、重置折旧等费用,最终导致拍卖物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四是拍卖程序相对繁琐。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活动,必须受委托法院的监督,而司法拍卖程序较为繁琐,从而使竞拍人产生心理负担。 为解决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要加大拍卖公告的发布范围。对拍卖公告除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发布外还应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法院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同时发布,增强社会知晓率。二要规范评估行为。要求评估机构全面了解标的物现状、瑕疵问题、市场行情、实用价值和使用情况,充分考虑涉案标的物特殊性,力求得出合法、合情、合理的价格结论。三要依法监督规范拍卖程序。进一步加强法院监督,监察室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法官应到场,派出法警在场协助拍卖公司维持秩序,参拍人员予以登记造册,遏制恶意竞拍人及其同伙的不法行为。四要加强司法服务意识。拍卖之前,邀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听取当事人的可行建议;拍卖时派专人到场监督,并当场解答各竞买人的问题;拍卖成交后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减少竞买人的后顾之忧。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