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法院关于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人们的出行方式也由以前的单一化和集中化,转为多元化和广泛化。近五年,我县的单位和私人汽车拥有量,大幅剧增。虽然道路设施建设也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扩展,但远远跟不上汽车数量猛增的需求。加之民众的道路安全意识不强,驾驶员技术和经验不足等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大量猛增。该类案件发生后,有部分通过交警部门处理和保险部门赔偿,案结事了。而其余部分案件,就诉至法院审理,最终进入到法院执行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有其本身的一些特点,一是执行难度大;二是社会影响大,三是社会救济制度和保险制度不完善。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进行规范和完善,有社会急待性,对社会的稳步发展,人们的健康、文明出行,家庭的圆满、和谐、幸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研究本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和发生原因,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县社会稳步、高效、和谐、创新的发展。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 自2010年起,截止到2012年9月份,我院执行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13件,其中2010年受理91件,2011年受理112件,2012年前9个月共受理104件。该类案件的数量在每年递增,且近两年增幅更高,这表明,随着单位和私家车数量的猛增,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正在逐年攀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行严控,已摆在了重要的历史日程,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猛增遏制,已是迫在眉睫。 (二)案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低,基本依靠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院执行的这313件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仅11件,占总数的3.5%。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执结的案件的有184件,占58.7%。在执结的案件中,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有151件,占执结案件的82%。拘留被执行人21人次,进行强制性搜查2次。从这类案件的执结情况上看,执结率明显低于其他各类案件的执结率80%以上,执行中采用的强制性措施的次数,也多于其他各类执行案件。这说明执行机关对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执行工作量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三)案件被执行主体复杂,以无固定收入群体为主。 被执行人年龄偏低,文化层次偏低,多为农民,但总的来讲,是以无固定收入者为主。是该类案件的一大特点。例如,在执行这313件案件中,以农村以种地为家庭主要收入为来源的就有201件,占64.2%,而他们的肇事车辆则多为机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为主。其余的被执行人虽不是以种地为主要收入,却经常以打零工或很不稳定的工作为收入,平时维持个人生活还可以,一旦遇到高额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就很难完成赔偿义务。另外,大部分肇事车辆购买保险率的为零,包括交强险也未购买。最终造成该类案件难以执结。 (四)案件涉及当事人矛盾尖锐,极易引发上访案件。 在这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被执行人短期内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而受害方或其家属因造成的伤害,往往情绪激动,极力要求短期内给与赔偿,由此产生对法院执行不信任或认为法院不作为,进而去上访,找人大,找政府,找上级法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在执行的313件案件中,涉及信访案25件,占8.7%。其中,在部分因交通事故失去家人的案件中,涉案上访率更高。 (五)案件的肇事车辆多无保险,驾驶车型低档居多。 在执行中发现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的居多,在这313件案件中,购买交强险的有85件,仅占27.1%,购买商业险的为零,多数车辆为低档车辆或二手车,以两轮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为主,且无证或无牌违章驾驶的多。因为这些原因,首先造成了案件审理时,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其次,肇事车辆的价值低,这些都给以后的案件执行造成了很大影响。使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内顺利执结。 二、我院执行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情况 (一)执结案件率低。 我院执行的这313件案件中,有195件已经执结,执结率是62.3%,在剩余的案件中,除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协议的,都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二)执行情况 自2011年至2012年9月份我县法院执行的195件案件中,虽然执结率不高,但相对于其他各类案件的执行,其投入的工作量和各项执行措施的实施,都排在首位。因为该类案件,申请人的态度,都是非常坚决强硬,要求法院尽快执行,从经济上达到对受害人或其家属心理上的慰籍。而被执行人一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是处在一种巧妇难做无米之炊的境地。有时不得不对无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和搜查等强制性的措施,也是无奈之举。执行中止的案件,都是被执行人一无财产,二无收入的情况。例如胡新荣等五位申请人申请执行李连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8年秋,李连喜在用一辆机动三轮车拉着胡新荣等五原告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五原告两死三伤的恶果,总赔偿额110万元之多。而李连喜仅为以普通农民,主要收入是种地和打零工,家中刚建了五间新房子,外债还未还清。面对如此巨大数额的赔偿,是无论如何也办不到的。但因为五个申请人不同意中止执行,自2010年五个申请人申请以来,执行人员每年都要去李连喜家去十几次,查询各银行两三次,因五个申请人多次上访,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不好,如果,该案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应该大相径庭了。 实际上执行这样一无财产,二暂无能力收入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该建立一套相应的社会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种社会问题的存在。 三、我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足。 首先,应从执行难的来源分析,执行难来自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肇事车辆的不规范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与人们的思想意识息息相关的,但从被执行人的主体来看,我县大部分群众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后果还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一些低龄化的年轻人身上,社会经验少,社会经历少,争强好胜意识强,开快车,开猛车,抢闯争。另外就是从商人员,更是知之甚少。根据分析发现,此类犯罪主体大多文化程为了经济利益,对安全不管不顾,造成后果后,难以处理。到法院执行时,后悔晚矣。 (二)无执行财产,履行能力低。 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的大幅增加,使得被执行人对履行义务失去信心,被执行人多是在农村,收入单一而且少。根据目前我县农民的收入只有几千元实际情况,要履行十几万,几十万的高额赔偿,是无法完成的。即使一名有工资收入的公务员,一下拿出十几万也是有困难的。所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存款,无房产。履行赔偿义务,只能是从长计议,或是每年履行多少,按计划履行。有的事故车辆,在进入到法院执行环节时,其价值还不够交警部门的车辆看管费用,又何谈赔偿款呢。 (三)购买保险意识差,存有侥幸心理。 源于事故车辆的底价值性或车况不好,其所有人常常考虑,没有价值或没有必要,为车辆购买保险,甚至不购买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在我院审理的已购买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审理完毕后,都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案结事了。没有再转到执行庭执行的案件。由此看出,车辆是否购买保险直接决定了案件执行的难易程度。对于车辆价值低的或车况不好的,就更应该购买保险,以保证车辆具有更大价值性,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做到赔偿的万无一失。而现实中,却是大部分人反其道而行,车辆的车况越不好或价值越低,就越不愿购买保险。从而,大大降低了车辆的赔付率,最后造成了执行难的境地。因小失大,购保险只需几千元,可得到几十万元的赔偿。这又是一笔什么样的经济账呢。 四、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预警制度。 为了防范被执行人在事故发生时,到转入法院执行程序前这段时间,转移、隐藏、变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或有其它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要求交警部门和法院审理部门,将保全措施提前做到位,并且,案件在处理完毕之前,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强制措施。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最早时间里,就把财产报告令,查封冻结等措施用尽用全,为以后的执行打好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并将此项肇事者应尽的义务,规范到刑事责任中去,加大惩处力度。推动全社会人员共同进步,进而形成一个长效、有序、规范的执法守法大环境。 (二)提高交强险标准,规范商业险的强制性 从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结率,我们不难看出,肇事车辆是否购买保险,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执行难易。执行难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所以也就真得不保险了。今后,要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交强险标准,同时也应规范商业险的强制性,这样一来,保险赔付的数额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从源头上就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发生。我国保险业,其宗旨就是通过购买保险,减少投保人更大的损失。实践证明,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对解决执行难,已经有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交强险的制定标准,应是一个动态化的标准,它应该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同行。 (三)建立执行联动诚信机制 建立强有力的执行诚信联动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也不例外。要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只依靠法院执行部门,是解决不了的。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措施是有限的,但在公安/工商/国土/税务/银行等多部门联合下,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涉及社会各个工作领域的执行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可谓上了紧箍咒一样,躲到哪里也不安稳,干什么工作都有障碍,最终是他自己主动履行义务,同时这种执行联动机制,也有很高的可操作性,一旦建成,效力无比。 (四)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社会救济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因被执行人无力赔偿,申请人到处上访,或使用其它的过激的行为,与对方发生暴力冲突等不安全和不稳定的社会事件的发生,应建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可设立交通事故赔偿基金救济制度,要做到有效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它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的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该类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和对老赖的惩处力度,有效的解决执行难,让全社会人们都生活在一个和谐、安康、幸福、法制的大家庭里。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