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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7日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关注的是矛盾的解决与权利的维护,审理案件只是把谁是谁非弄明白,而对于非法状态的改变及权利的复原则需要案件的执行,可以说案件的执行是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公立救济的最后一道环节,是人民法院动用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司法活动,更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最后屏障,没有强制执行作为强大的后盾,案件审理将变为空谈。笔者对2009年-2011年惠民县法院受理及执结的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着365外围赌球的难题,如何克服执行难,需要广大一线执行人员及广大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人共同努力与推进。

  一、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原因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造成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客观的社会大环境,一个是法院内部自身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一是审执脱节

  由于当前我国法院系统采用的是审判与执行分立,一些法官可能一从事法院工作就呆在审理部门,由于缺乏对执行工作的大局整体意识,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一审了之,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有的没有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后果,有甚者更没有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的期限,而这些,都将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可乘之机,将造成判决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年来,惠民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816件,在诉讼阶段采取财产保全的只有374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21%,占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比例更少。另外,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图一时了事,没有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判决胜败的法定理由,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其自然会在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不利执行,典型案例如我院执行的某破产清算组申请执行俎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件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审理法官对全案进行了公告送达,便造成了近在眼皮子底下的当事人收不到传票,丧失了答辩等权利,可想而知其对判决的抵触是何其激烈,最终此案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结案。

  二是执行信访案件压力不断增大

  通过调查发现,近两年来惠民县法院通过引导与疏通的方式解决了一大批信访案件,但仍旧存在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重上方的压力。

  从申请人方面,部分申请人认为案件是法院判的,就应由法院给要上钱来,法院要不上来,我就赖上你们法院,进而四处上访,本来已经疲于执行的法官还要抽出大把的时间去接待上访,写汇报材料。以我院执行的翟某申请执行孟某一案,被执行人孟某05年就下落不明,而翟某却将不能执结的原因归于法院,几乎是周周来法院,天天找院长,月月去上级法院,成为两级法院都头疼的老上访户,而就现今交通四通发达的今天,没有刑事侦查权的执行部门,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找到被执行人的信息。

  从被执行人方面而言,不追不行,追很了也不行,社会要求和谐、稳定,法院要求执行工作要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得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结案件比例下降,强制的力度不断降低。我院在拘留一被执行人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被法警制服,在制服过程中造成被执行人一定伤害,便引起被执行人无休止的上访。这时执行法官不得不反过头来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这也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只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拟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或对其拘留罚款时,被执行人以对判决不服等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执行程序中追求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公信力。

  三是涉及政府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限长

  三年来惠民县法院共受理涉及乡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等特殊主体案件36件,执行标的74万元。但在法定期间实际执结率为26%,执行到位率为30%。这类案件执行率偏低的原因,首先是政府部门官僚主义严重,新官不理旧账,由于行法院的人、权、物都受制于地方,对此类案件只能调解为主,很难强制执行,偶尔强制执行,还要受到县级相关部门的干预。执行法官难免产生畏难心理,动真格时就往后缩。这就使得法院有时直接不受理舍特殊主体案件,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其次的原因便是地方经济欠发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些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村委会无集体收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是执行联动机制“联动” 有限

  最高院一直鼓励与推动各级法院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因为这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找的尴尬局面。然而事实证明,这可能只是我们法院内部的一厢情愿,就像烧火的木头,一头热。协助义务人仍旧是冷言冷语。由于官僚主义严重,部分部门甚至至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协助义务于不顾,只等领导的一句话才协助。虽然2008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各地方相继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成立了由政法委牵头,多个职能部门协助的执行联席会制度。但在执行实践中,执行联席成员单位没有真正地发挥协助作用。法院执行工作仍然是孤军奋战。

  五是无履行能力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

  经统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上升,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种情形。2009年惠民法院这类案件占到结案数的21 %,标的额的23 %。客观上造成执行率低下。此类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数额巨大、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判刑的案件,此类案件占执行案件的10%左右,被执行人的自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被执行人服刑改造,无履行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另一部分是“靠天吃饭”企业,一旦遭受金融性危机打击,便漏洞百出,资不抵债,同时这类案件往往标的大,因此执行到位率低。

  六是地方保护及 “人情案”仍旧作祟

  此类案件的比例虽然逐年下降,但仍旧是干扰法院正常执行的一大难题,部分部门和个别领导,考虑到地方及部门利益,肆意干涉案件执行,使得执行案件推进步履维艰。

  七是暴力抗法成为干涉执行的毒瘤

  三年间,我院执行局遭受两次严重的暴力抗法,一次是姜楼镇齐家村村主任齐光恕煽动村民,围攻法院正常扣押财产与拘留被执行人,一次是石庙镇梁家村村主任抗拒执行,组织村民围攻执行干警12小时,破坏法院警用车辆多部。在这两次暴力抗法中,暴力抗法人非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惩,反而因稳定大局的原因,成为上访法院暴力执法的主力军,而此时,冲在执行一线的执行干警,成了检察院被询问、被调查的对象,法院执行部门及执行人员的执行积极性遭受极大的挫伤。

  八是半年的执行期限相对较短

基层法院受理涉农案件比例大,履行债务季节性强。一些农民在春天将资金投入到春耕春种中,此时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同时,由于现今外出打工的人员日趋增多,逢年过节才是执行的好时机,因此这类案件在执行率低在情理之中。

  二、解决执行率偏低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互动

  (一)加大审判与执行环节互动力度,认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及时提醒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告知不进行保全将承担将来执行不能的风险,以促使权利人积极寻找保全财产。审判法官要做好当事人认输服判的释明工作,减少对抗执行情绪,为主动执行创造有利条件。对逾期不能执行的案件要做登记台账,将保全手续及当事人的人身下落,联系方式准确无误的移交给执行人员,保证审理与执行的无缝对接。

  (二)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与加强兄弟法院之间互动相结合。对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案件及时报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认真做好兄弟法院之间委托执行工作坚持全国法院一盘棋,展开执行工作的定期交流与合作机制。

  二是树立正确执行理念、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

  执行人员不光是能吃苦受累就行,更需要的是扎实的法律根底和丰富的执行智慧。没有较强的业务技能,是干不好执行的。除法律知识外、执行人员更要考虑社会风俗、人们的生活习惯等等。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要求执行法官要树立依法执行理念、文明执行理念、效率至上的执行理念,更好适应新时期的执行工作。

  三是建立切实可行的执行联动机制

  从执行率偏低的原因可以看出建立多方协作互动的执行工作体制是提高执行率的首选之策。要解决这个问题,只靠法院的努力 也是不行的。法院的工作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人大的监督。

  首先,法院的执行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2009年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辉煌成绩证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必须依靠党委依靠政府做坚强的后盾。活动中涉及特殊主体案件政府带头履行,积极督促,坚持救助。从而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积案,体现了政府参与执行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因此要提高执行率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执行率,必须依托党的领导和支持,要坚信党的领导是国家机关权威资源的直接来源。一方面要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把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依靠党委从自身抓起,加大对党员干部干预、阻碍协助执行的监督查处力度。依靠政府出资对涉及特困群体案件的司法救助。其次、坚持与其他部门的互动,营造“大执行”氛围。被执行人财产难寻不是法院的责任,因为社会监管不力,不规范,不透明,假账多,个人收入不公开等。因此,法院必须同公安、工商、房地产、金融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合起来,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实行资源共享,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建立诚信社会,完善社会诚信机制

  另外由于我国未建立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导致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降低其社会信誉度难,而法院无法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我国社会诚信度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钱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更有甚者如借银行款,开始就不想还,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大着胆子让债权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讲诚信在社会上对他的生活基本上没影响。只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应当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诚信,使不讲诚信的人就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五是大胆地进行执行方式方法创新与运用

  我院近几年来,先后创造性的学习运用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以及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罪等新方法,解决了一部分陈年积案,并积累一定的经验。因此必须在充分用好用足法律赋予各种执行措施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开展好曝光执行、公告悬赏执行、阳光执行、限制出境等执行方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六是加大对特困群体救助力度,做好信访稳控工作

  我院现已运用救助基金,解决了部分特困被执行人申请人案件,维护了稳定局,解决了部分信访案件。因此面对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于特困群体的案件不执结,直接涉及信访稳定问题。法院应积极争取资金成立司法救助基金,及时进行救助,以化解矛盾,提高执行率。

  七是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

  建议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执行法律法规,改变现行执行法律法规中与现实不相适应的规定,弥补立法漏洞,重点解决执行威慑机制不全、对防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执行人员任职条件和待遇不明、实务中遇到的个别法律问题缺乏规定等问题。如多数干警认为应适当延长拘留期限,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判的违法成本;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制度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完善,避免执行实务中出现因立法缺陷而面临的尴尬局面;增加对拒不交纳罚款制裁规定,防止罚款决定流于形式;明确对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居民房屋的执行规定,改变划拨土难动、农村房屋难执的状况。

  八是加强惩罚力度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容不得一点讨价还价的,哪怕是耽误一天也是在违法,但是现在司法实践对于恶性拒不执行而判刑的案件寥寥可数,这是可悲的。刑法典的“拒不执行罪”应进一步降低门槛,应去掉“情节严重”并减少立案程序。是这些失信于法律的人受到“零容忍”的制裁,同时延长司法拘留期限由原来的十五天为六个月,让那些叫嚣“顶多拘留我十五天的人”切实感受法律的制裁。作为一线执行人员我鼎力建议并推崇引入西方国家的“服务令”制度,强制被执行人为社会做公益服务,以工代偿,有公益单位直接将报酬打入法院账号,对由劳动能力却拒绝劳动,另一方面又拒绝履行义务的,直接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入刑。

  九是取消送达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

  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的存在本身就是法律不严肃性的表现,是对被执行人宽容,亦是对法律的践踏,其会导致出现了两个履行期限,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认为只有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才有被强制执行的结果同时也会起提醒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负面作用,使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对一些恶意逃避执行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还要公告送达,增加了工作量和费用。

  十是执行系统进行彻底改革

  建立相对独立于法院和政府的执行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者执行不了的情况很突出,他们的赖帐往往比社会上的一般被执行对象赖帐行为造成的影响要恶劣得多,有些甚至成为“老赖”拒不履行的借口,而深受财力、人事压力的执行部门又不得不对政府作出妥协,最终造成部分案件执行不能。当然完全脱离监督势必造成腐败,因此又必须接受人大、法院的监督,所以我主张效仿美国建立一个既独立于法院和政府但又有适当的公权力介入和在法官的监督下的执行机关。或是从可行性角度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改为垂直领导关系,对执行干警的工资、人事管理上提一级,也可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与地方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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