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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治疗费用伤者出院后拒不归还剩余款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2日

  本来是出于同情和责任,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为刘某垫付了6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可谁成想,刘某在出院时扣除了两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将剩余款项一并支走。孙某多次找刘某协商,希望其返还自己多垫付的费用,但刘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日前,惠民县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

  经了解,孙某系惠民县某物流公司的员工,2014年1月22日,孙某驾驶该公司的重型厢式半挂牵引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事故发生地的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期间,孙某向该医院垫付了6万余元的住院费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刘某在支出2万元的治疗费用后,将孙某垫付的剩余4万余元私自取走。几经催要,刘某总以车辆损失、误工费用为由,拒不返还。无奈之下,孙某到惠民县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立即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刘某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四千余元。孙某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两万四千余元。因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保险赔付后剩余的两万元损失按照50%的比例各自分担。

  为顺利审结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期望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由刘某退还给孙某5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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