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气枪打鸟 无知换来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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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 ||
近日,惠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几名被告人因缺乏法律常识,认为买气枪打鸟属于自己爱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迎来牢狱之灾。 赵某是一名网络代购人,这个职业最近几年在农村十分走俏。网络代购人通过自己娴熟的网购技巧,帮助附近的村民通过网络电商渠道购买想要的物品。除了商品本身的价格外,消费者每次还需要支付给代购人几元的“劳务费”。2015年3月16日到11月18日期间,同村的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和吴某先后找到赵某,要求网购。几人平时爱好打鸟,经常结伴出行。最近,几人感觉打鸟所用的弹弓威力不够,且瞄准不力,再加上听说网上有卖一种气枪的,打起鸟来十分好用,因此来找赵某网购气枪。赵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气枪零件共9套,其中给钱某购买4套、孙某购买2套、李某购买1套、周某购买1套、吴某购买1套。钱某购买后将组装好的2支气枪又分别卖给了郑某、张某,另2支自己持有。孙某购买后则将组装好的1支气枪卖给了王某,自己持有一支。 2015年11月,省公安厅通过技术侦查破获一网络倒卖气枪零件犯罪团伙,进而通过购物记录查获赵某曾从该网络商家处购买气枪零件9套,遂将其拿获归案。钱某和孙某得知此事先后主动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钱某主动到案后,上交1套以气体动力发射钢珠弹的枪支零件,但是拒不承认在赵某处购买过4套枪支零件的事实,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对钱某的住宅、车辆进行搜查,后在其面包车内搜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钢珠弹的枪支1支。孙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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