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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借款要抽条 以免事后生债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借款人在清偿完债务后一般都会把借条抽回或者要求出借人出示借条并当场撕毁;而也有一部分人由于粗心大意忘记抽回借条,而事后生出债务致使自己有口难辩。本案中被告李某无法提供自己偿还借款的证据,只是口头陈述坚持自己已经偿还借款,肯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山东省365外围赌球一审调解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关某借款3万元。

  2012年3月12日,李某因扩大网布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便向朋友关某借款6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2012年9月12日, 李某向关某偿还借款两万元,并在借条上注明“已付现金贰万元整”。2013年3月12日,李某向关某偿还借款一万元,并在借条上注明“已付现金壹万元整”。2013年9月,眼看李某还没有偿还剩余借款,关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庭审中,李某却坚称自己在偿还1万元借款的三天后又从别人手里倒了3万元偿归还给了关某,当时考虑到借款已经基本还清,关某应该不会再要求自己偿还借款,所以没有将借条抽回,也没有要求关某出具收据或者在借条上注明,因此,自己已经不欠关某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关某借款6万元,应当依法予以偿还,减去已经偿还的3万元,被告李某还应向原告关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经过办案法官做调解工作,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在向原告关某偿还借款3万元后还向原告关某偿还3万元,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得到原告认可,故对其主李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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