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法院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存在“四个不足”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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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8日 | ||
该院经调研认为,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存在不足。部分干警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尤其在案件数量多、办案任务重的庭室,干警认为对文书的编辑处理占用了办案时间,因此消极被动报送上网文书,出现了文书生效后不及时报送甚至不报送的情况。二是范围把握存在不足。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除列明的不宜上网的几种情形外,没有特殊情况,所有文书均应上网。但经过调查,部分干警对应上网文书范围掌握不准确,只将生效判决书上网,而执行文书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裁定书并未上网,导致上网率偏低。三是数据统计存在不足。在裁判文书上网率统计中,以司法统计系统的结案数作为基础数据,但经过调研,部分干警认为此种统计方式并不科学。按照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上网文书应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案件结案时文书并未生效,因此,以结案数统计上网率存在一定的误差。四是考评机制存在不足。一方面,由于不能客观掌握每月各种生效裁判文书的数量,这就导致了对裁判文书是否按时上网的倒查困难,影响了对文书上网工作的监督考核。另一方面,在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规定中,仅有通报和督促检查的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和担责主体,不能有力助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引导,使他们增强裁判文书“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意识。强化审判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扎实做好裁判文书上网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层级管理,分管院长、庭室负责人统一管理其分管部门或本庭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承办法官对案件文书负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二是规范上网事项。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公布范围、上网时限、文书制作、监督管理等内容。三是建立统计台账。以庭室为单位,建立庭室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统计台账,通过表格详细列明案件的结案日期、生效日期、上传情况,督促承办法官及时上传文书,确保数据真实。四是加强监督考核。每月召开一次文书上网工作调度会议,庭室负责人汇报本庭室文书上网工作情况,审管办通报抽查情况,督促全院干警切实提高认识,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加大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考核力度,将此项工作列入法官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严明奖惩,逐步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步入正常轨道。(据惠民法院信息,于友华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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